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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15,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DX****的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与三高巷交叉口南侧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建设路分局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33mg/100ml。经查询,刘某某驾驶证为D。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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