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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汉族,高中文化,系**路办事处工作人员,籍贯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市**区**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因邻里宅基地纠纷,借故生非,雇佣挖掘机任意损毁窦某某家大门、水管及监控设备等财物(经价格认定2500元人民币),欲行逼迫窦某某家与自己协商未果,2019年3月25日上午8时许,苏某欲再次实施上述行为,因被挖掘机司机拒绝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苏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苏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苏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1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苏某系初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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