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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0033,汉族,中专文化,籍贯河南省许昌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6被我院取保候审。

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新华路与优越路交叉口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后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055mg/100ml。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采血照片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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