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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苗族,小学文化,系贵州******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所有的贵A****9号小型轿车,从**村出发往该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县(松桃-凤冈)164公里+300米(小地名: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民警将其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13.56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22时13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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