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邓某某**二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内蒙**旗、**旗、阜蒙县**镇周边多家商店进购真品卷烟,用自己厢式货车(车牌号:辽J****0)运输至阜蒙县**镇**村的家中后屋内囤放,伺机加价出售。阜蒙县烟草专卖局已对查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邓某某非法经营的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阜蒙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核价,涉案价值21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邓某某供述;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5、检验报告;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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