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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家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A3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城北路长丰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金宁路交口处,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8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高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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