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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安徽省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社居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文根、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A5F***号小型越野车,沿长丰县双墩镇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盛路交口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刘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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