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居委**宿舍**号。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AG3***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岗集镇安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湖花园门口路段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岗集医院医生对阮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