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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街道(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Y8***号小型面包车,沿长丰县合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集街道附近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下塘医院医生对余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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