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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皮某某饮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苏BG0***号小型轿车从无锡驶往长丰县北少林武校,在长丰县北少林武校附近被巡逻执勤民警检查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朱巷卫生院医生对皮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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