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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皖MM8***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梅路交口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邓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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