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德兴银城**小工作,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12月25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赣******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信州区上饶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饶大道与三清山大道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祝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对祝某某体内采集血样,并于次日将血样送至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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