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苗立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4198410152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临猗县人,山西野航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住山西省临猗县东张镇新城庄村第二居民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3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海旺,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立平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报送至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晚21时许,白杨(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苗立平等人,受公司委托,窜至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蔡庄乡聚盛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院内,撬开存在债务纠纷、王韬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沃尔沃牌(车牌号码:晋F51969)汽车,准备开走时被发现,车辆未被扣走。

2018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苗立平伙同曹洪本(另案处理)、薛元元(另案处理)、郝献存(另案处理)等人,受公司委托,窜至山西省襄汾县滨河路南喷泉广场,强行将存在债务纠纷、乔忠民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蓝色别克英朗牌汽车(车牌号码:晋LQC818)扣走,后存放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车库,现车辆未追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苗立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立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