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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XX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8907XXXXXX,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者,住安阳市北关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豫EXXXXX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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