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文保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已不起诉)在没有办理犬证的情况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院子内,违规私自圈养了一公一母2条藏獒犬,并委托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日常看管及喂养。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因邵某某看管不善,2条藏獒犬从狗圈中窜出,先将附近居民周某某咬伤,后将路过的居民刘某某咬伤。周某某为躲避狗咬,自行爬入大连*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因头部、躯干、四肢多发性挫裂创及皮下出血,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头面部、躯干及四肢损伤符合大型动物撕咬所致,其身着衣物检测出涉案藏獒DNA。后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0.5万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90.6万元人民币,均获得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9]痛鉴字第FA*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邵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与被害方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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