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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达州市达川区通州路段时被现场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叶某某检测为10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叶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8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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