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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2时03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SAZ***号小型轿车在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被现场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周某某检测为9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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