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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天生镇大路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川S9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麻柳大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测出廖某某酒精呼气值为12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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