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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通川区西外镇天恒花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9S***号小型轿车在达州市达川区汉兴大道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99mg/100ml,2019年10月28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所送检材(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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