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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仙鹤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00时55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川SGD***号小型轿车在达州市达川区通川桥南桥头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黎某某检测为:105.0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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