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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闽AH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通川区老车坝方向往达川区达川大道二段方向行驶,即日00时33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川区达川大道一段利通花园好吃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出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所送检材(王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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