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昌市某某镇某某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G*5*Y*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市府东路府东新区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均为酒精含量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至瑞昌市中医院提取其血样备检。2019年10月3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鉴定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17.70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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