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87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北**海鲜总汇**,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103号西向东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在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