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87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北**海鲜总汇**,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103号西向东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在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