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委会社塝村。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晚上2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DP****小轿车行驶至我市**镇**路**文具店对面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某某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某某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