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2********,汉族,中专文化, 中山市三角镇****所老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号。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5日、2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6日、3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加入“一*道”,积极参加“一*道”非法活动,以拜佛保平安、行善积德等为名,引诱、介绍群众加入“一*道”。
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在其位于三角镇**村东*路**号的家中设立“一*道”堂点义德堂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成为骨干人员,协助李某甲管理义德堂事务。义德堂中安放“老母灯”、“上天老母”画像、“三宝”心法、《弥勒救苦真经》等“一*道”使用的物品、宣传单、书籍供“一*道”道徒参拜和阅读,并在每月农历初一、十五举行跪拜“上天老母”、讲经学道、吃平安饭等活动,引诱群众参加,宣扬封建迷信反动思想,收取“功德费”共计人民币78719元,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登记收、支情况并制作帐册,同时,义德堂从原仁德堂处分得“功德费”人民币81732.5元作为活动经费。义德堂中设立了儿童读书会,组织黄某晴、黄某谦、梁某健、黄某悦、曾某亮、黄某燊、黄某霏等未成年人参加“一*道”活动,并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领未成年人诵读“一*道”经书,向未成年人灌输“一*道”封建迷信思想。义德堂还积极与澳门“一*道”人员洪某某联络,安排澳门“一*道”人员到义德堂实施“点传”、讲道活动,组织义德堂道徒到澳门参加“一*道”非法活动、学习多次,并于2018年8月组织义德堂道徒到台湾参加“一*道”非法活动1次。
2019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李某甲、其他骨干、道徒在义德堂举行农历十五“一*道”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被缴获“一*道”活动使用的物件共70件、书刊238册、宣传单134张、光盘1张及笔记本、帐册等物品一批。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副堂主李某乙(另案处理)家中缴获“一*道”活动使用的物件共6件、书刊34册、宣传单(卡片)62张;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缴获“一*道”活动使用的宣传单1张;在道徒吴某芳家中缴获“一*道”活动使用的书刊16册、宣传单4张。至被抓获时止,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共引保、介绍李某弟等8人加入“一*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并明确表示退出“一*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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