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渝F5R****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桂花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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