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至兴国县**乡**村**路段,与谢某某驾驶的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钟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经兴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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