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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C*****的棕色大众牌轿车,沿本市浅井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58厂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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