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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于某某**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辽A****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东平湖街于洪交警大队南100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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