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路**号附*号,现住宝鸡市**区**路*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应朋友之约在汉中市汉台区**社区**吃饭,期间郑某某饮用“水井坊45度”白酒约50ml。当晚21时30分许,郑某某等人聚餐结束准备回市区,郑某某独自驾驶陕C*****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汉台区***附近路段时被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当晚在汉中市人民医院对郑某某提取血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5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