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54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巷路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邓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且系现场查获,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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