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范某新区**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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