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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00****,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徐湾村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4.1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7.6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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