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0分许,施广永,张炜等民警沿城区巡逻。11时50分行驶至两当县新世纪大酒店十字路口将酒后驾驶的违法嫌疑人董某某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53mg/100ml。23是04分民警将涉嫌危险驾驶的董某某带至两当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份。3月28日,民警将董某某血样送往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174号《酒精检验报告》“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36mg/100ml ”,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邵耀强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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