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513,汉族,本科文化,系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师,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9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受理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至2020年1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6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吕某某(已被判刑)于2017年至2018年间,伙同刘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实施发放办假证广告、使用微信与办假证者联系、收集办假证者证件照、使用机器压制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一并查获用于犯罪的电脑等物品。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于2018年8月得知办假证广告内容后,通过微信联络,向对方提供本人证件照、虚假的年龄信息等内容,以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张姓名为苏某乙(身份证号350524********5513)的身份证。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于2018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如实供述罪行,并被扣押上述身份证。经鉴定,扣押的“苏某乙”未在相应位置出现防伪标志,不符合居民身份证制作标准,认定为伪造的证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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