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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苗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8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酒后驾驶粤L1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我市高新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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