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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王*友,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0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官庄镇楼房村委石桥中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4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友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永牌盘式三轮农用汽车,行驶至泌阳县官庄镇蒋庄村委至梁河村委之间路段时,被官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患有肺结核病,2015年10月做腹主动脉+右髂骨动脉+左股总动脉切除+人工血管置换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宜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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