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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RPQ****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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