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55分,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在宁县早胜镇中街执行警务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新A18A**号小型普通客车存在违法嫌疑,依法拦截检查。经查,该机动车驾驶人王**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随即将王**带至宁县早胜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备鉴。后经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40号》报告书鉴定,王**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7.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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