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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H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5线2KM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在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了其静脉血样。2020年3月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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