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镇**村行驶至**街时被交警查处。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