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路**时装店。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值班律师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00时11分许,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杨楼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阜阳市颍东区**楼**镇**东矿西侧有人因为别车发生纠纷。民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将该案移交至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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