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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77********,蒙古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01时37分,浩某某酒后驾驶甘FM****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小康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浩某某驾车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130.64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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