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方城县**新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方城县二郎庙乡燕庄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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