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楼村委**号。2018年4月因猥亵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鑫铭科技公司”员工宿舍402室,将被害人陆某某(室友)的一块浪琴牌男士腕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73元)、一个黑色双肩背包、一个米黄色钱包、两床被子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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