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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街**号,住平城区魏都新城**区**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下午,张某某指使崔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晋B-*****牵引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张某某借来的曹某某名下的晋B-*****牵引车带着安某某来到事发路段后,张某某指使安某某驾驶晋B-*****牵引车向后倒车故意碰撞晋B-*****牵引车两、三次,致使晋B-*****牵引车驾驶室、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带着安某某离开现场,由崔某某向交警部门报警称自己驾驶的晋B-*****牵引车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晋B-*****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同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报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出险现场查勘;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出警进行事故勘察,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崔某某为全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责任。事后,张某某给崔某某20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3000元,给安某某500元用于修车。山西恒海普民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晋B-80677牵引车损失评估值为105455元。2019年7月15日,张某某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理赔仲裁申请。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存在疑点,遂向大同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9月5日,张某某向太原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准于申请人张某某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故此这起交通事故未取得保险赔偿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手段简单,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是犯罪未遂,又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荣区人民法院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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