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4日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5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B****红色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康县**镇**村向康县县城行驶至X482线8KM+500M(**镇**桥头)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经吹呼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40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3.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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