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中建七局设计院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00时56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小型汽车沿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5.3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3.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丽永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