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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住马龙区****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驶入沪昆高速公路K2235+600M南海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7.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且系现场查获,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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