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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房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秀玲,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房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于2019年4月末,在吉林省白某某林业局双山林场69林班其承包沟系河套内,连续10余天下网捕捉林蛙,同时捕获花背蟾蜍58只,将花背蟾蜍存放于看护房旁的棚子内,准备将花背蟾蜍放置到孵化池内养殖后出售获利。2019年4月26日,被民警巡逻发现,将蟾蜍全部放生。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案证据证实,并且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已将猎获物全部放生,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证物网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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